關于印發《贛州市建設工程計價簽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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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城市規劃建設局
贛 州 市 財 政局
贛市規建字[2005]110號
關于印發《贛州市建設工程計價簽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財政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局、財政局,有關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單位:
為規范建設工程計價簽證行為,減少和杜絕因簽證而引發的工程造價糾紛,特制定《贛州市建設工程計價簽證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同時,請你們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給予反饋,以便修訂和調整。
附件:《贛州市建設工程計價簽證管理暫行辦法》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主題詞:建設工程計價簽證通知
抄報:市政府,省建設廳,省財政廳
抄送:市監察局,市審計局
2005年8月4日印發
共印120份
贛州市建設工程計價簽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計價簽證行為,減少和杜絕因簽證而引發的工程造價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07號令)等規定和有關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稱的計價簽證,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的計價活動中,對合同價款以外或雖在合同價款內,但屬于簽證范圍內必須簽證的書面備忘文件。其他不涉及計價內容的簽證不在本辦法之列。
第三條 計價簽證必須遵循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和時效性的原則,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審批。
第二章計價簽證人員的確定
第四條工程開工前,承發包人必須就雙方簽證人員的姓名、職務以及行使職位的權限和期限,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明確。
第五條計價簽證人員包括承發包人雙方及項目監理單位。發包人一般是其派駐的現場代表,承包人是其項目經理(或建造工程師)或其委托的施工員,受委托監理單位是總監理工程師或受總監理工程師委托的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監理人員。
第六條任何一方更換簽證人員或者調整其職位權限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二方。
第三章計價簽證的范圍
第七條 因發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計價簽證。
(一)按程序規定批準的設計變更。包括施工圖設計缺陷或錯誤、施工工藝的調整、施工圖設計與現場實際不符進行的調整、材料品種規格的替換、設備選型的變化等。
(二)經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批準施工進度的變更。包括發包人不能按變更后的進度計劃完成合同約定應由發包人完成的責任,以及采取趕工措施縮短工期,導致承包人增加的人工、材料、機械等趕工費用。
(三)施工條件的變更。未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圖紙、材料、場地、設備、測量基準等;提供的勘探報告與實際水文地質條件不符;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返工而發生的倒運、人員和機具的調遷等損失;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造成人員窩工和機械設備閑置或降效的費用支出。
因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承包人現場照管、清理和修復等費用,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四)合同和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括的新增分部分項工程。
(五)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造成資金墊付或借貸而增加的資金使用成本。
(六)合同價款內必須簽證認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預留金、材料購置費、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實際支出費用。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更。
第四章計價簽證的內容及要求
第八條計價簽證的依據:
(一)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投標文件;
(二)施工合同;
(三)經批準的工程變更通知書;
(四)經各方簽署的會議紀要。即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在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會議上研究實際情況而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五)發包人、承包人、設計、監理等單位之間的往來函件;
(六)經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調整計劃和實際記錄;
(七)現場氣象記錄。即經常引起工程施工中斷、工效降低和造成工程破損的水文氣象條件記錄;
(八)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或拖延需要進行獎罰的文字記錄;
(九)市場行情資料。如市場價格、物價指數、匯率等;
(十)政策法規文件。包括國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計價簽證的內容:工程名稱、簽證的依據、變更類別、簽收人的簽名及日期、具體工程部位、施工方法、具體尺寸、材料品質、數量及計量單位、價格(或綜合單價)、合計金額、簽證人員簽署的意見、簽字和日期、單位公章等。具體詳見《工程計價專用簽證單》(推薦格式)。
第十條簽署計價簽證單時,必須做到填寫規范、字跡清晰、要素完整,具體要求有:
(一)簽證單應按單項工程施工順序進行數字編號。并且與其他技術簽證分別編號,防止重復或遺漏簽證;
(二)工程名稱必須與合同的單項工程名稱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應按單項工程棟號分別標注;
(三)簽證依據。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依據,把依據的編號(或文號)、簽發日期或事件發生日期均應書寫清楚;
(四)變更類別。必須注明變更價款屬合同以內還是合同以外的內容;
(五)簽收人的簽名及日期。簽收人必須是合同約定的簽證人員,日期須具體到年、月、日;
(六)具體工程部位。應詳細說明變更項目在工程的準確位置,包括構件編號、標高、軸線、樁號等;
(七)施工方法。應符合現行施工規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時可注明規范編號及條款;
(八)具體尺寸。應按圖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的必須由雙方簽字,必要時可附上計算式;
(九)材料品質。內容有材料名稱、規格或標號、型號、品牌、質量等級、顏色、生產廠家或產地等;
(十)數量及計量單位。數字計算無誤,書寫清晰,與實際情況相符,計量單位與計價規范相符;
(十一)單價。單價的確定必須與合同的計價方式一致,即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按綜合單價,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的按定額單價;
(十二)合計金額。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數字同時書寫;
(十三)簽證人員簽署的意見、簽字和日期。簽證人員簽收后,對簽證的內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見。簽字人必須是合同約定的簽證人員姓名,日期必須是簽署意見的具體年、月、日;
(十四)單位公章。加蓋的公章必須是承發包人雙方單位的法人公章,僅蓋基建處(部、科)、項目經理部等內部印章的無效。
外省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簽證可先蓋項目經理部印章,作為臨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憑證,待工程竣工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時,所有計價簽證必須補蓋承包人法人公章。
第五章計價簽證的程序
第十一條 嚴格計價簽證的簽收程序。計價簽證由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或其委托人填寫、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發包人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其委托人負責簽收,并在簽收欄上簽字。
第十二條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或者當屬計價簽證范圍的事件發生后,應在14天內提交變更合同價款的簽證,報發包人進行審查確認。發包人應在總監理工程師或其委托人收到簽證后14天內就變更合同價款的簽證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復意見,逾期沒有答復的,變更合同價款簽證視為已被認可和生效。經發包人確認的或者發包人逾期沒有答復的變更合同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計價依據。
變更簽證的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第十三條 在收到工程變更或者當屬計價簽證范圍的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變更合同價款簽證的,則視為該工程變更或事件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第十四條 變更工程價格的確認。當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包括因設計變更或工程量清單計算誤差引起工程量增減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或者無約定且增減幅度在15%以內的,執行原單價。
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因設計變更或工程量清單計算誤差引起工程量增減超過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或者合同無約定且增減幅度在15%以上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價格雙方結合實際情況協商可適當調低,其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單價雙方結合實際情況協商可適當調高。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承包人提出該項目價格,發包人依據市場行情認可后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五條 雙方不能就變更工程單價達成一致的,若遇工期緊迫或其他緊急情況,為不影響工期,可由項目監理機構在簽證時效內先提出一個適當的暫定價格,作為臨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待緊急情況過后再協商確認最終結算價格。
第十六條 雙方不能就變更工程最終價格達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第十七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的合同金額累計超過5%的,必須報經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臨時設施費,承包人按規范要求施工并??顚S?,發包人及時審核按實計價簽證,該項費用有節余的屬發包人所有。
預留金、材料購置費、零星工作項目費用的計價簽證程序同上。
第十九條采用計日工計價的零星工作項目,承包人應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耗用工時數量報表或憑證報發包人審批,并按月匯總列入計價簽證,由簽證人員復核簽證后與同期工程款支付。
計日工單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按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相應單價執行;定額計價方式的,按定額單價執行。
第二十條 簽證單原件可根據工作需要一式多份,發包人、承包人都必須留存原件。
第二十一條 下列計價簽證無效。
(一)由無效的簽證依據而產生的計價簽證。
(二)不具備合同確認資格的簽證人員簽字的。
(三)超出簽證人員職位權限和期限的。
(四)簽證人員簽字不齊全的。
(五)沒有加蓋承發包人雙方單位法人公章的。
(六)沒有簽證日期或模糊不清的。
(七)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
(八)超過簽證時效而補充簽證的。
(九)簽證內容重復的。
(十)承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的。
(十一)不符合現行施工規范和安全標準的。
(十二)合計金額中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數字不相符,且未經法定程序變更確認的。
(十三)數據錯誤或虛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有上述問題的計價簽證,不予認可并在審核報告中說明不能計價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發包人對計價簽證單必須及時簽收、答復和發出,不得拒收、扣壓和拖延,否則,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負責計價簽證工作的有關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計價簽證的,將根據相關執業人員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受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造價成果文件質量低劣或在其出具的文件中使用了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無效計價簽證,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城市規劃建設局、贛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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