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贛州市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及考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南康區建設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建設局、贛州蓉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心城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贛州市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市安全示范工地)的申報及考評工作,根據省住建廳《關于開展創建江西省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活動的通知》(贛建安〔2016〕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市安全示范工地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心城區(章貢區、市經開區、蓉江新區)房屋建筑面積4000㎡以上(含4000㎡)的單位工程,工程合同造價不低于2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建筑裝飾裝修、構筑物工程;
(二)縣(市、區)房屋建筑面積3000㎡以上(含3000㎡)的單位工程,工程合同造價不低于15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建筑裝飾裝修、構筑物工程;
(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施工現場“危大工程”進行了有效的識別和監控;
(四)工程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在創建市安全示范工地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工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不得申報市安全示范工地:
(一)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辦理安全與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的;
(三)使用國家、省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屬淘汰設備設施的;使用超過規定使用年限起重機械設備的;
(四)違反建筑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嚴重投入不足的;
(六)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危大工程”未按規定組織實施的。
三、市安全示范工地申報及評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安全示范工地由施工單位自愿申報,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開工建設一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遞交《創建贛州市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立項計劃表》(附件1),并向市建設業安監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應加強對創建市安全示范工地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主體工程量完成到70%時,施工單位自評達80分及以上的,施工單位應填寫《贛州市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申請表》(見附件2)及自評分表和有關圖片,遞交給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考核評價,凡考核評價總分達80分及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提出推薦意見,并將《申請表》及評分表遞交給市建設業安監站;
(三)市建設業安監站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3名(含3名)以上安全管理專家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總分達80分及以上的推薦至市評委會評選,市評委會適時組織評選,評選結果公示后,由市城鄉建設局發文公布。
四、已列入創建的工程項目,應在工地“七牌兩圖”位置掛設“贛州市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參選項目”牌匾,尺寸與“七牌兩圖”匹配,接受社會監督。
五、施工單位自評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監站考核評價均執行《江西省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評價要點(2016版)》。
六、市安全示范工地實行動態管理,對取得市安全示范工地榮譽以后,放松管理,降低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或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的,取消市安全示范工地榮譽。
七、本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贛州市城鄉建設局